济宁市也不错, 7月1日起开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
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14-07-03 16:18   1167 次浏览   大小:  16px  14px  12px
   7月1日起,济宁市开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,个人无需再缴费。一个医疗年度内,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。

   7月1日起,济宁市开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,个人无需再缴费。一个医疗年度内,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。

       居民大病保险,是指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(含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)医疗费,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,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,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。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。

       今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5元/人,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,个人不缴费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,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、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%,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部分补偿60%。一个医疗年度内,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。

       为做好大病保险工作衔接,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,2014年济宁对20类重大疾病单独给予补偿。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,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。城乡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,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(含1万元)的部分,补偿73%,1万元以下部分补偿17%。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(含门诊慢性病)医疗费用,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,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,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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